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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在集资、诈骗、盗窃、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中的涉案频率显著上升。根据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逐年增长。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尚未统一,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面临两大核心难题:一是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二是其价值如何认定。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数额的认定及量刑的均衡性。
2025年2月下旬,西南政法大学朱建华教授在《探索建立阶梯式犯罪数额判断规则》中指出,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虚拟货币的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建议按照购入价格、销赃价格、市场价格的先后顺序,构建一个阶梯式的犯罪数额认定规则,从而准确地认定犯罪数额,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根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被定义为“虚拟商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活动被纳入非法金融活动范畴。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交易平台被全面清退。
但《民法典》第127条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为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预留了空间。对此形成两种观点:
1.数据说:认为虚拟货币本质是电磁记录,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规制。
2.财产说:主张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可控性与流通性,应纳入侵犯财产罪保护范畴。
从判例看,虚拟货币虽非法定货币,但被普遍视为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商品”(价值性、可控性、流通性),受刑法保护,但对其价值认定持谨慎态度。
根据50余份涉虚拟货币刑事判决书的统计分析,司法机关主要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境内司法机关不得直接采用境外平台价格数据。但实践中,多数虚拟货币交易依赖境外平台(如币安、火币等)。例如“赵某诈骗案”一审以火币网价格计算损失,但二审认为此举“变相承认境外平台合法性”,最终改按被害人实际购入成本认定数额。
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如高波动性、24小时交易市场,以及缺乏中央定价机制。这些因素使得时间节点的选择更加复杂,可能影响证据的收集和价格的认定。例如,在盗窃案中,如果虚拟货币在被盗后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如何确定其价值?是否以案发时、立案时还是判决时的价格为准?这关系到赔偿金额和量刑的公正性。
区块链的匿名性导致追踪困难,数据存储分散在多个节点,可能涉及跨国取证,还有加密技术带来的数据解密难题。此外,私钥丢失或销毁可能导致关键证据无法获取。匿名钱包、混币技术(如Tornado Cash )也会导致链上追踪困难。
无销赃记录时,参考犯罪行为发生时主流境外平台价格(需经区块链时间戳固化),如案发后立即通过区块链浏览器截图、钱包交易记录等固定价格数据
质疑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案发后价格暴跌,可考虑按有利于被告人的时间节点认定
推广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要求办案机关通过合规工具(如Chainalysis)固定钱包地址、交易哈希值等关键证据。
委托具备区块链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价格认定、评估报告。如鉴定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在多个平台的历史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增强证据公信力。
在职务侵占、诈骗等案件中,对被告人未变现的虚拟货币,可责令按被害人损失退赔;对已获利部分,则按实际销赃金额追缴等。
当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刑事规制仍处于“个案探索”向“规则统一”过渡的阶段,在严守“虚拟货币非货币化”政策底线的同时,肯定其财产属性与经济价值。未来,很有可能虚拟货币在在“定价规则”上,可以实现技术理性、法律公平与经济价值的平衡,在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财产、法律政策与技术创新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